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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連州市山林權屬爭議調處實施案》《連州市山林權屬爭議調處及維穩(wěn)專項治理工作方案》《連州市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解處理工作操作規(guī)程》的通知


來源: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fā)布時間:2017-02-20 10:00:00 字體大?。? 瀏覽次數(shù):-

QYLZ2017005


各鎮(zhèn)(民族鄉(xiāng))人民政府,市信訪局、市委政法委,市林業(yè)局、市、市司法局、市森林分局:

連州市山林權屬爭議調處實施方案《連州市山林權屬爭議調處及維穩(wěn)專項治理工作方案》《連州市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解處理工作操作規(guī)程》業(yè)經(jīng)連州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連州市林業(yè)局反映。

                              

                                    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2月20日


  連州市山林權屬爭議調處實施方案

為貫徹維護社會穩(wěn)定,全面創(chuàng)建“和諧連州”,積極化解我市的山林權屬爭議,預防群體和惡性事件的發(fā)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廣東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解處理條例》等全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及地方相關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和山林權屬爭議調處實踐,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調處山林權屬爭議的指導思想

學習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進一步加快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為重點,依法做好山林權屬爭議調處工作,迅速化解因山林爭議引發(fā)的上訪和不穩(wěn)定因素,確保農村穩(wěn)定發(fā)展,推進農村改革發(fā)展、促進農業(yè)增效、農民增收,穩(wěn)定社會和農村發(fā)展的大局。

二、調處山林爭議的工作原則

1.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進行調處的原則;

2.屬地管理的原則;

3.分級負責、歸口調處的原則;

4.預防為主、教育疏導、防止激化、維護穩(wěn)定的原則;    

5.依法辦事、合情合理、調早調小調了的原則。

三、山林權屬爭議調處機構的設立

各鎮(zhèn)(民族鄉(xiāng))要成立調處山林權屬爭議辦公室,由各鎮(zhèn)(民族鄉(xiāng))分管林業(yè)工作的領導兼任主任,司法所所長、林業(yè)工作站站長兼任主任,從司法所(或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林業(yè)工作站中各指定一至二人組成,調處辦掛靠鎮(zhèn)(民族鄉(xiāng))綜治信訪維穩(wěn)中心,與鎮(zhèn)(民族鄉(xiāng))綜治信訪維穩(wěn)中心合署辦公。各鎮(zhèn)(民族鄉(xiāng))的調處機構人員名單請在20171月底前報送市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

四、市山林權屬爭議調處機構的職能

1.負責山林權屬爭議的立案、調查、調解,并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負責全程辦理山林權屬爭議案件處理決定的全部工作。

2.協(xié)助上級人民政府做好跨省、市、縣邊界山林權屬爭議的調處工作。

3.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并負責組織實施連州市調處山林權屬爭議工作的指導性文件或相關規(guī)定,承擔山林權屬爭議案件的行政復議或行政應訴。

4.參與山林權屬爭議特大事件的應急處理和平息山林權屬爭議引發(fā)的群體性事件。

5.負責全市山林權屬爭議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情況排查、數(shù)據(jù)統(tǒng)計、工作布置、經(jīng)驗總結、行為規(guī)范、關系協(xié)調、業(yè)務指導等工作。

6.負責對各鎮(zhèn)(鄉(xiāng))的調處山林權屬爭議工作的業(yè)務指導和工作人員的業(yè)務培訓。

7.辦理有關山林權屬爭議的來信來訪。

8.承辦市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關于山林權屬爭議的提議。

9.負責對相關案件的資料歸檔工作。

10.承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山林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的開展

市內發(fā)生的山林權屬爭議,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fā)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爭議(以下簡稱林權爭議),由當事人向其所在地的鎮(zhèn)(民族鄉(xiāng))調處山林權屬爭議辦公室申請確權處理,所在鎮(zhèn)(民族鄉(xiāng))人民政府要作出調處決定。同一鎮(zhèn)(民族鄉(xiāng))單位之間發(fā)生的林權爭議,由市調處辦依法調處(當事人也可以向所在鎮(zhèn)(民族鄉(xiāng))調處辦申請人民調解,調解不成的,報送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調處辦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對跨鎮(zhèn)(民族鄉(xiāng))的山林權屬爭議,鎮(zhèn)(民族鄉(xiāng))調處辦應當告知并協(xié)助申請人填寫好確權申請資料,直接向市調處辦申請調處。

各級調處機構要建立完善的調處文件登記、簽收送達和歸檔制度。

本實施方案自二0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連州市山林權屬爭議調處及維穩(wěn)

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隨著林改的不斷深入,林地開發(fā)利用不斷加大,林地價值不斷攀升,林農維權意識也在不斷增強,山林權屬爭議隨之凸顯,山林權屬爭議已成為我市群眾集中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之一,成為影響我市社會穩(wěn)定的主要因素之一。為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切實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和我市社會和諧穩(wěn)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努力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嚴格按照“三嚴三實”要求,本著尊重歷史、照顧現(xiàn)實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深入開展山林權屬爭議調處的專項治理工作。

二、工作目標

用三年的時間,通過扎實有效地開展山林權屬爭議調處的專項治理工作,山林權屬爭議每年的調處率達85%以上,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維護我市的社會和諧穩(wěn)定,為我市的經(jīng)濟發(fā)展保駕護航。

三、組織領導

為加強專項治理工作的領導,成立連州市山林權屬爭議調處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組織、指導開展專項治理工作。

組      長:劉澤和(市委副書記、市長)

常務副組長:吳志剛(副市長)

副  組  長:何旺友(市委辦副主任、信訪局局長

黃洲敏(市府辦副主任) 

            何仁輝(市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

            嚴世志(市林業(yè)局局長)

            葉文榆(市司法局局長)

            余  慶(市公安森林分局局長)

成      員:市調處山林權屬爭議辦公室主任、各鎮(zhèn)(民族鄉(xiāng))長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林業(yè)局,由嚴世志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下設兩個專項治理工作小組:

市指導組:負責專項治理工作的材料匯總和上報,督促和指導鎮(zhèn)(民族鄉(xiāng))工作。

組  長:嚴世志(市林業(yè)局局長)

副組長:毛玉坤(市林業(yè)局副局長)

        蘇  銘(田心保護區(qū)副主任、市林業(yè)局主任科員)

        余  慶(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長)

成  員:由市林業(yè)局政策法規(guī)股、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市政府調處山林權屬爭議辦公室組成。

鎮(zhèn) (民族鄉(xiāng))組:負責組織實施專項治理工作。

組      長:各鎮(zhèn)(民族鄉(xiāng))長

常務副組長: 各鎮(zhèn)(民族鄉(xiāng))副書記

副  組  長:各鎮(zhèn)(民族鄉(xiāng))分管林業(yè)工作領導

           各鎮(zhèn)(民族鄉(xiāng))分管維穩(wěn)工作領導

成      員:由各鎮(zhèn)(民族鄉(xiāng))調處山林權屬爭議辦公室、司法所、林業(yè)工作站等組成。

四、時間安排和工作步驟

本次專項治理活動為期三年,從2017年1月起至2020年12月止,具體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7年1月)

 1.市政府成立山林權屬爭議調處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市林業(yè)局和各鎮(zhèn)(民族鄉(xiāng))分別成立市指導組及鎮(zhèn)(民族鄉(xiāng))組,負責專項治理工作的組織實施。

 2.市指導組、鎮(zhèn)(民族鄉(xiāng))組根據(jù)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于2017年1月底前報市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

(二)實施階段(2017年1月-2020年12月)

實行重心下移,緊緊圍繞山林權屬爭議調處工作開展專項治理工作,大力化解山林權屬爭議案件。

(1)充分調動各方力量,做好前端防范,科學穩(wěn)控,對排查出來的山林權屬爭議,要做到早發(fā)現(xiàn)、早介入、早調處、早辦結,切實把爭議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問題解決在基層,社情穩(wěn)控在當?shù)?,杜絕因矛盾調處不及時而引發(fā)群體性事件和越級上訪現(xiàn)象。

(2)市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主要負責調處好跨鎮(zhèn)(民族鄉(xiāng))和跨村的比較復雜、問題比較嚴重的山林權屬爭議,督促和指導好各鎮(zhèn)(民族鄉(xiāng))調處山林權屬爭議辦公室開展工作。

(3)各鎮(zhèn)(民族鄉(xiāng))調處山林權屬爭議辦公室主要負責鎮(zhèn)(民族鄉(xiāng))內發(fā)生的山林權屬爭議,對市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按分類明確歸各鎮(zhèn)(民族鄉(xiāng))、且尚未辦結的積案,各鎮(zhèn)(民族鄉(xiāng))調處山林權屬爭議辦公室應當集中力量迅速處理。

(4)各鎮(zhèn)(民族鄉(xiāng))調處山林權屬爭議辦公室要貫徹執(zhí)行《連州市山林權屬爭議調處實施方案》,《連州市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解處理工作操作規(guī)程》,加強業(yè)務學習,主動積極調處本鎮(zhèn)(民族鄉(xiāng))范圍內發(fā)生的山林權屬爭議,不能出現(xiàn)推、拖現(xiàn)象。

    5)各鎮(zhèn)(民族鄉(xiāng))成立有專職人員辦公的調處山林權屬爭議辦公室。

(三)總結階段(2020年12月)

1.市指導組、鎮(zhèn)(民族鄉(xiāng))組對專項治理工作每年年度要進行小結,由市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進行考核。

2.市指導組、鎮(zhèn)(民族鄉(xiāng))組對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全面總結,總結于每年的12月上旬報告市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市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于2020年12月中旬進行全面檢查驗收。通過科學總結,及時把專項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工作經(jīng)驗進行歸納和提升,使之轉化為制度,建立長效機制。

    五、主要措施

    (一)深化思想認識。要充分認識到開展山林權屬爭議調處的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治理力度,從踐行黨的群眾路線的高度,著力解決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

    (二)加強組織領導。市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專項治理工作例會,聽取市指導組、鎮(zhèn)(民族鄉(xiāng))組的工作進展情況匯報,督促檢查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

    (三)落實目標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及“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到思想認識、組織領導和工作落實“三到位”。對工作不到位,出現(xiàn)推諉、拖延現(xiàn)象,使群眾利益遭受嚴重損失或引發(fā)集體越級上訪、群體性事件的,將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四)加強調查研究。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掌握工作動態(tài),積極研究解決專項治理工作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認真總結專項治理工作的特點和規(guī)律,不斷創(chuàng)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

    (五)注重工作實效。按照動員部署、專項治理、總結三個階段要求,分階段有步驟地落實專項治理工作各項任務,市指導組、鎮(zhèn)(民族鄉(xiāng))組組長要掌握工作進度,督促工作落實,及時發(fā)現(xiàn)并糾正工作遲緩、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等問題。

(六)推廣典型經(jīng)驗。各鎮(zhèn)(民族鄉(xiāng))要注意發(fā)現(xiàn)治理工作中創(chuàng)造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經(jīng)驗,及時總結并予以推廣,典型引導,以點帶面,推動治理工作深入開展。

(七)建立激勵機制,嚴格落實獎懲

 1.獎勵。參照英德、清新、陽山等縣(市、區(qū))的成功做法,采取以獎代補的形式,對工作的推進給予獎勵。

對通過協(xié)商簽訂調解協(xié)議解決或通過司法救濟途徑解決,并得以案結事了人和的山林權屬爭議調處案件,300畝以下的,每宗獎勵1000元;300畝以上(含300畝)至1000畝以下的,每宗獎勵2000元;1000畝以上(含1000畝)的,每宗獎勵3000元。獎金發(fā)放辦法是:鎮(zhèn)(民族鄉(xiāng))辦結的案件,辦案人員、鎮(zhèn)(民族鄉(xiāng))政府各占50%,市政府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人員調處的每宗案件獎勵金全部發(fā)給辦案人員。2021年起,獎勵標準是:300畝以下的,每宗獎勵500元;300畝以上(含300畝)至1000畝以下的,每宗獎勵1000元;1000畝以上(含1000畝)的,每宗獎勵1500元,獎金均獎給辦案人員。獎金全部由市財政劃撥。

以上獎勵,各鎮(zhèn)(民族鄉(xiāng))須在每年12月上旬將有關材料或案件卷宗(復印件)送市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審核無誤備案后,由市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出具證明(市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的由市林業(yè)局出具證明),鎮(zhèn)(民族鄉(xiāng))到市財政局領取相應的獎金;市調處辦或市林業(yè)局法制股處理的案件,市財政局統(tǒng)一撥給市林業(yè)局,由市林業(yè)局發(fā)放給辦案人員。

    2.懲罰。結合年度考核,對專項治理工作不重視、工作不到位,出現(xiàn)推諉、拖延現(xiàn)象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或重點督辦,被重點督辦期間單位的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不得提拔、評先、評優(yōu)。因工作不到位造成群眾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或發(fā)生群體性事件的,將追究其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的相關責任。

    本方案自二0一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連州市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解處理

工作操作規(guī)程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調解處理工作操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廣東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解處理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操作規(guī)程。

一、適用范圍

市內林木林地權屬爭議(以下簡稱林權爭議)的協(xié)商、調解、處理,適用本操作規(guī)程。

二、來訪來信來電的辦理

凡涉及到林權爭議的來訪來信來電,林權爭議調處機構的接訪接信接電人都必須做好登記,凡屬林權爭議的,告知信訪人可以按照林權爭議的規(guī)定申請調處。

凡不屬林權爭議的來訪來信來電,林權爭議調處機構的接訪接信接電人都必須向來訪來信來電人告知正確投訴方向。

凡涉及到上級或相關部門轉辦的來信,林權爭議調處機構都必須指定專人審核辦理,并書面回復轉辦人及信訪人。

三、林權爭議的受理

    (一)受理條件

申請人與爭議的森林林木林地有直接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調處對象、具體的調處請求、具體的事實依據(jù)的林權爭議調處申請,鎮(zhèn)(民族鄉(xiāng))調處辦或市調處辦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予以及時辦理。

    (二)申請人必須提交的證據(jù)材料

    1.向人民政府提交書面林權爭議申請書

2.如實填寫并遞交《林權爭議調解處理申請書》;

3.提交有關權屬依據(jù)、證據(jù)等原件復印件,核對無誤后退還原件;

4.提交該爭議山場權屬依據(jù)的萬分之一的四至范圍圖,并在四至范圍圖上注明爭議的山名、地名和附近山名、地名,并簽名蓋章)及按指摸

5.能反映林權爭議范圍經(jīng)營管理狀況的書面材料及事實證據(jù);

6.申請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職務證明》及委托他人代理的《林權爭議調處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7.能證明林權歸屬的證人證言書面材料(包括姓名、住址及聯(lián)系方式

(三)林權爭議調處申請的審查

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jù)材料后,屬于鎮(zhèn)(民族鄉(xiāng))范圍內的林權爭議,由申請人所在鎮(zhèn)(民族鄉(xiāng))調處辦進行初步審查合格后,再交由市調處辦審查;屬于跨鎮(zhèn)(民族鄉(xiāng))發(fā)生的林權爭議由市調處辦進行審查。

審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林權爭議調處申請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2.《林權爭議調解處理申請書》是否按要求正確填寫;

3.申請人是否按規(guī)定提交相關證據(jù)材料;

4.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復印件是否與原件相符;

5.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份數(shù)是否滿足辦案需要。

審查中對申請人應交未交的證據(jù)材料必須告知其補交,對申請人提交偽造、變造、涂改的證據(jù)材料必須依法收繳,對申請人提交不規(guī)范的材料必須及時退回加以完善。

    (四林權爭議調處申請的受理。 

     1.發(fā)生林權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林木林地權屬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收到申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組織調解。

當事人可以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林權爭議調解員名單中選擇調解員,或者選擇當事人均認可的其他人,由調處機構協(xié)調進行調解;經(jīng)當事人同意,調處機構可以推薦調解員進行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由當事人簽訂協(xié)議書。林權爭議調解員參與調解的交通勞務費由調處機構支付。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行政調處。

2.山林權屬爭議行政調處的管轄受理

   1)鎮(zhèn)(民族鄉(xiāng))范圍內個人與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林權爭議,由所在地的鎮(zhèn)(民族鄉(xiāng))調處辦受理和調處;鎮(zhèn)(民族鄉(xiāng))范圍內單位與單位之間的林權爭議,市調處辦受理和調處;跨鎮(zhèn)(民族鄉(xiāng))發(fā)生的林權爭議由市調處辦受理和處理。

   2)調處機構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進行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加蓋專門印章的受理通知書,并在林木林地所在地的有關村予以公告,公示期為三十日。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由人民政府下達《林木林地權屬爭議不予受理決定書》,并加蓋印章,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林權爭議受理申請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調處機構將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據(jù)通知書及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調處機構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明材料,以及用于歸檔的經(jīng)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復印件。被申請人可以提出反請求。

    四、被申請人的確定與其義務

(一)對同一林權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調處,或者由林權爭議調處機構通知參加調處

(二)被申請人除提交《林權爭議調解處理答復書》外,還必須提交相關權屬的證據(jù)材料。

(三)被申請人必須參與并配合本林權爭議的調解處理工作。

五、林權爭議的調查取證

林權爭議的調查取證工作,包括實地勘查和調查取證二個主要環(huán)節(jié)。

(一)實地勘查。由調處人員主持,應當通知爭議各方當事人或者當事人按規(guī)定推舉的代表、所委托的代理人、村(居)法律顧問到場,同時通知當?shù)赜嘘P鎮(zhèn)(民族鄉(xiāng))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負責人參與見證。以上人員一起到爭議實地進行踏看,查實爭議的山名、四至、面積,林地屬性,林木種類和生長、種植,當事人所持權屬證件所載四至的界址位置及管轄情況等。

實地調查中,要求主持人用萬分之一地形圖勾繪制作出《現(xiàn)場勘驗圖》,并根據(jù)需要做好《現(xiàn)場勘驗筆錄》?!冬F(xiàn)場勘驗圖》上必須標明爭議的山名(包括附近的山、地名)和四至,用紅或黑實線勾出爭議范圍,標上各方當事人所持權屬證件所載山名及四至界址的具體位置,爭議范圍內的林種、樹種及分布、耕地范圍、地表物等的具體座落位置。

制作完成的《現(xiàn)場勘驗圖》,應有當事人、主持人和參加人員的簽名,圖上標記的界址、山名、地名應有稱謂該界址、山名、地名的當事人按指模(統(tǒng)一用右手中指)認可。

爭議范圍確定之后,調處機構下達《維持爭議林木林地現(xiàn)狀通知》,以書面形式告知爭議雙方當事人,在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轉讓、租賃、承包有爭議的林地,不得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建設、采石、采砂、采土或者造林、采種、采脂等生產(chǎn)性活動,有關職能部門不得辦理林木采伐證、林權證等,并抄送相關職能部門。

(二)調查取證。調查取證主要包括對當事人和有關知情人員進行問詢調查、查找有關權屬證明資料等內容,目的是為了查明爭議的權屬歸屬,了解整個爭議原因,為政府確權提供事實證據(jù)。

六、林權爭議的協(xié)商調解

調查取證工作完成之后,案件主辦人組織爭議當事人召開協(xié)商調解會議(或多次)。協(xié)商調解會議由案件主辦人靈活主持召開 。

對經(jīng)行政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案件主辦人應當場協(xié)調各方當事人簽訂林木林地爭議調解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并經(jīng)調解機構蓋章確認之日起生效,并由調處機構將當事人或者當事人按規(guī)定推舉的代表、所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證明以及授權委托書等材料作為附件,同時送本級人民政府及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林權爭議的行政處理

(一)鎮(zhèn)(民族鄉(xiāng))范圍內發(fā)生的個人與個人、個人與單位之間的林權爭議,經(jīng)調解無法達成協(xié)議的,由當事人所在鎮(zhèn)(民族鄉(xiāng))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鎮(zhèn)(民族鄉(xiāng))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案件主辦人必須寫出處理決定(草案),連同相關證據(jù)材料交鎮(zhèn)(民族鄉(xiāng))人民政府審批。經(jīng)審核如需補充證據(jù)材料或修改處理決定草案的,由案件主辦人負責跟蹤辦理。

(二)鎮(zhèn)(民族鄉(xiāng))范圍內發(fā)生的單位與單位之間的林權爭議,經(jīng)市調處辦調解無法達成協(xié)議的,由市調處辦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后發(fā)放給有關單位和當事人。經(jīng)審如需補充證據(jù)材料或修改處理決定草案的,由市調處辦負責跟蹤辦理。

(三)跨鎮(zhèn)(民族鄉(xiāng))發(fā)生的林權爭議,經(jīng)市調處辦調解無法達成協(xié)議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市調處辦的案件主辦人員必須寫出處理決定(草案),連同相關證據(jù)材料經(jīng)市調處辦審,呈市人民政府審批。經(jīng)審核如需補充證據(jù)材料或修改處理決定草案的,由案件主辦人負責跟蹤辦理。

(四)行政處理決定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1.當事人姓名或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及職務; 

2.爭議的主要事實;

3.人民政府認定的事實與依據(jù);

4.作出決定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

5.處理決定事項;

6.在萬分之一地形圖上勾繪爭議和處理的權屬四至范圍及處理界線、標注爭議的山名四至、面積等,作為處理決定的附圖。

(五)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林權爭議調解協(xié)議或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涉及國有林業(y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水庫移民經(jīng)營范圍變更的,應當依法報有關行政機關批準,未經(jīng)批準的調解協(xié)議和處理決定無效。

(六) 林權爭議受理后,調處機構應當及時組織調解,調解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情況復雜的,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理由。

調解期限自被申請人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算,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明材料的,自答復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七) 林權爭議行政調解期限屆滿仍未達成協(xié)議的,調處機構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下達《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途徑和期限。

  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自行政調解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情況復雜的,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理由。

     八、林權爭議的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一)當事人不服所在鎮(zhèn)(民族鄉(xiāng))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并申請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的,由案件主辦人負責草擬行政復議書面答復,經(jīng)鎮(zhèn)(民族鄉(xiāng))主管領導審批后,連同相關證據(jù)材料送市林業(yè)局,然后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報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二)當事人不服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并申請清遠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的,由案件主辦人負責草擬行政復議書面答復,經(jīng)單位主管領導審查,報市主管領導審批后連同相關證據(jù)材料送清遠市人民政府。

(三)當事人不服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由案件主辦人負責辦理應訴具體工作。

九、林權爭議調處法律文書及送達

(一)林權爭議調處法律文書

 1.林權爭議調解處理申請書,林權爭議調解處理答復書;

 2.當事人或法定代表身份證明,林權爭議調解處理授權委托書;

 3.林權爭議立案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

 4.關于提交書面答復的通知;

 5.維持爭議森林林木林地現(xiàn)狀通知書;

  6.林權爭議調解協(xié)議書;

 7.林權爭議行政處理決定書;

 8.林權爭議行政復議決定書;

 9.林權爭議行政判決書。

(二)林權爭議調處法律文書的送達

 1.以鎮(zhèn)(民族鄉(xiāng))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由鎮(zhèn)(民族鄉(xiāng))調處辦送達;以連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清遠市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由連州市調處辦會同鎮(zhèn)(民族鄉(xiāng))調處辦送達;以法院名義作出的由法院送達。

 2.林權爭議調處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

(1)送達人可將法律文書直接送達到當事人手中,必須辦理送達回執(zhí);

(2)法律文書送達時當事人拒絕簽領的,可由在場人見證并辦理留置手續(xù);

(3)特殊情況的可采取掛號郵寄方式送達,但必須以郵件匯票作憑據(jù)。

十、林權爭議調處法律文書的歸檔

林權爭議調處完結后,各級調處機構應根據(jù)《檔案法》將宗整理歸檔。

    本操作規(guī)程自二0一月一日起施行。

補充說明:

 根據(jù)《印發(fā)連州市山林權屬爭議調處實施方案連州市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解處理工作操作規(guī)程的通知》規(guī)定,擬對辦結的新版林權證更正、注銷及山林糾紛調處實施獎勵,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并報市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審查合格并備案才能列入獎勵范疇。

1.新版林權證更正。新版林權證發(fā)生爭議,通過組織爭議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調解方式解決新版林權發(fā)證爭議,并完成新版林權證更正程序的(必須是宗地附圖的四至范圍發(fā)生變更)。

2.新版林權證注銷。由市林權換發(fā)證辦公室受理后,各鎮(zhèn)(民族鄉(xiāng))領回去按注銷林權證操作規(guī)程進行調解處理辦結的。

3.調處山林糾紛。各鎮(zhèn)(民族鄉(xiāng))范圍內涉及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林權爭議,由鎮(zhèn)(民族鄉(xiāng))調處辦直接受理并調處辦結的;涉及單位與單位之間的林權爭議,須由市山林調處辦受理后,各鎮(zhèn)(民族鄉(xiāng))領回去辦結的。鎮(zhèn)(民族鄉(xiāng))、市調處辦通過組織山林權屬爭議各方當事人以協(xié)議形式解決糾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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